|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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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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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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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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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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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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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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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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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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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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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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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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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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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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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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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常务理事选举、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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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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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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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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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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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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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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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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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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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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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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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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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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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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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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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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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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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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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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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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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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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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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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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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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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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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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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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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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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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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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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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主管单位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
|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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