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表-填表-交表-受理-领回执-照相-(邮寄)-交费-领证


  准备好相应材料后(外文证明材料需到指定的翻译公司译为中文),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片)、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9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户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非北京户籍人员须提供暂住证或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近期2寸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片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尺寸见申请表。
3、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登记备案人员仍须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被受理后,请持《取证回执》和身份证在接待大厅拍摄数码证件专用照片。如委托邮局递送证件,请到邮政速递局设在接待大厅一层的服务台办理相应手续。

注:使用邮政速递业务可以提前2天领取证件。(已办理加急的不再提前)

  取证时须本人持《取证回执》执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交费后领取证件,确因帮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方可领取。

  制作完毕的证件最长保管期为三个月,过期不领取的,予以销毁。
                           
 外地在京人员申办护照范围与具体申办手续:

  外地在京人员申办护照范围:
(1)仅限在“三资企业、境外商社在京常驻机构”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在京人员或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因本企业商务需要出国的,可在京申请办理因私护照;
(2)在户口所在地申办过护照的人员在暂住地不得再申请护照。
   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1)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经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企业的工作聘书或合同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可免交)
(4)企业派遣函(企业法人可免交);
(5)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暂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
(7)由存档单位出具的出国意见(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或另出公函均可);
(8)境外邀请函(外文需到指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9)贴有符合规定要求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公安机关受理后,须与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取证日期等通知,不办理加急。

被取养儿童申办护照须知

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军人办理延期、变更、换发、补发的,需要出具军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和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方可办理。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延期、变更、换发、补发的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护照延期

(1)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即有效期为5年的护照,使用4年半就可以延期换发,从4年半到5年的半年之内均可办理。)申请人凭护照和身份证,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无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护照过期或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的,须提交填写完整,贴有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背景要求淡蓝色)的《护照申请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原斑点其复印件,由本人来办理换发。
(2)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延期、换发、变更时,须提供护照、北京市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护照需复印首页,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及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背景要求淡蓝色)。

护照签发


  依据公安部规定:92版护照到期后一律换发
97版护照(2000年7月17日启用),不再延期。
(1)护照有效期未到,但签证页用完需换发。凭本人的护照身份斑点和填写完整贴有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背景要求淡兰色)的《护照申请表》换发护照。
(2)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按公安部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后办理护照换发。申请人需提交本人的身份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完整贴有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背景要求淡兰色)的《护照申请表》,并用A4纸写出书面说明。

护照补发


(1)我市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在遗失地的公安机关开据报失证明;
在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凭备案证明到《首都公安报》登报声明挂失;
提交声明、报失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申请补发;
自备案之日三个月以后受理补发护照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取新护照。
(2)我市居民在国外长期居住,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凭遗失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报失证明到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凭备案证明到《首都公安报》登报声明挂失;
提交声明和报失证明及在国外定居、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申请补办。外文资料要到拽定翻译公司翻译;
5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护照。
(3)我市居民在境外丢失护照,回国后须提交驻外使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我驻外使馆核实后补发。

护照项目变更


  护照资料页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做变更更的,根据不同情况对护照进行换发或加注,请填写完整贴有一张两寸彩色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背景要求淡兰色)的《护照申请表》,并提供:
(1)护照资料页项目发生变化,请提交就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相关证明和复印件,换发新护照。
(2)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时,要求出示变更后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交复印件。

一、在京投资贸易、变业,以及在京企业中的任职人员
  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法人可免交此项)。根据许可证上的职务可分别给予1-3年多次往返签注。(执行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以上人员最多签发3年多次签注,其余人员视其职务高低与证件有效期签发1或2年多次签注)。
以上人员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申请多次签注,其有效期产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本、出生证、结婚证等),收复印件。

二、经批准在京进修、学习的人员
  提交录取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和国家教委出具的录取证明(可提交复印件)根据学习期限可签发1-2年的多次签注。

三、与北京市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
提交配偶的北京市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结婚的证明(户籍本、结婚证、结婚关系公证等)。

四、在京购置房产的人员

  提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北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系的证明原件或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契原件和复印件和由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卡。签发1年多次往返签注。
购置房产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在京出生的台湾居民子女

  先办理临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返回台湾,须提供出生证、父母的通行证或户籍证明。在台湾取得户籍后,再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大陆,并按照相应事由办理签注及暂住加注。

六、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外籍工作人员的护照原件、在京的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台胞签注的有效期依据外籍工作人员的居留证的有效期签发。

七、外国驻华使馆外交、领事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来华随任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申请人的亲属系外交、领事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所在使、领馆、机构的公函或照会,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八、在京工作的台湾地区高级人才、配偶、子女

  可持《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2年多次往返签注。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以办理,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籍、身份证及复印件。

台胞签注延期手续

  台湾居民每次临时来大陆签注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3月。申请签注延期只需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由台胞直接申请即可;因病等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停留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
(1)探亲的,应提交在京亲属的身份、户口卡及其复印件;
(2)来治病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
(3)如遇特殊情况,可出具接待单位的信函(不限级别)。

暂住加注


一、范围
  与在京办理多次往返签注人员范围相同。
二、相关材料
1、同多次往返签注材料(同时申办多签、暂住只需提供一份材料);
2、北京市卫生防疫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一次性出境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有三种情况:

  1、给在国内出生并在外国驻华使馆取得外国护照、但依照中国国籍法是中国国籍的儿童签发一次性出境证件
  在国内出生、父母一方为方外人、一方为中国人,并已到外国驻华使馆取得外国护照的儿童,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的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和户口本的复印件;父母结婚证。
(3)2寸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淡蓝色照片3张;
(4)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2、在国外出生、父母双方均为未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国籍人、已取得外国护照的儿童,回国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再次前往出生国家的办理证件
  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申请时收回过期证件。
(2)儿童的父或母由北京签发的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或北京市户口卡复印件或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3)儿童的外国护照复印件;
(4)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外文的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2寸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淡蓝色照片3张;
(6)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被发申请审批表》。

3、父母均为港澳同胞,儿童出生在北京的办理出境证
父母均为港澳同胞,儿童出生在北京的,凭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只理一次性出境证。
  因站点工作的特殊性,不设立取证柜台,证件的领取方式一律为邮政速递,下列情形的申请,请您到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申请办理: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证》回国的人员,因要与境外使馆核查《旅行证》签发的原因,请到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核查传真登记,得到通知后,再凭使领馆回复的传真办理护照的补发。
2、台胞在京逾期非法居留,需要进行罚款处罚的,需到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接受行政处罚裁决,到工商银行交罚款后,办理延期签注。
3、异地在京人员因商务活动申请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要与申请人原户籍地核查基本情况,取证日期等通知,不能办理邮政速递,须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
4、申请赴港澳台定人员,因取证日期不能确定,另因须本人持《户口注销证明》方可领取定居证明,不能办理邮政速递,须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
  


港 澳 探 亲

1、探亲范围

  被探望亲属是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及随行家属。“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签注种类

  探亲签注分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和3个多月多次三类。探望配偶的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申请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探望危重病人的签发1个月一次或3个月一次签注;其他探亲申请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3、所需材料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社证件的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区通行证的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及相应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籍、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港 澳 商 务

一、受理范围:
  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及个体经营户。企业和经营单位须通过登记主管机关年度检验。

二、签注种类
  商务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和3年多次四类。申请人可在常住户口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多次签注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14天。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在外省(市)工作的本市常住居民可申办3个月以内多次商务签注。

三、所需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
  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
  申请人与企业(经营单位或机构)的工作合同、聘书和雇员证等工作关系证明。
  本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只提交申请表、派遣函和通告证,免交其他材料;
  凭上述材料可申请14天一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申请三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国有企业、高新技术和研发机构、外国(中国)投资公司、外国企业驻京等单位中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代表须提交单位纳税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证书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
  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是上述单位(企业)中的副总经理(含)以下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方雇员及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企业)的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须提交单位纳税证明和任职证明。
  凡需申请1年以上多次签注;申请人单位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须曾办理过1年多次签注并多次使用。
  注外省(市)人员申办3个月以内多闪商务签注不受在京暂住的限制,申办1年多次商务签注需在京籍暂住1年(含)以上,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也可以申请赴港澳商务,不受暂住限制。
  
赴港澳培训、就业、就学、旅游、其他事由须知

  培训: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交复印件。该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期限凭“进入许可”确定。

  就业:香港就业或其随行配偶和子女,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签注方法和进适应症期限同培训类。

  就学:赴香港就学的,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签注时限以“进入 许可”为准。赴澳门就学的,须提交澳门地区院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签注时间根据学习期限确定,最长为1年。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随团旅游: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请到我市有权组团赴港澳游的旅行社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申请证件及签注或单独申请签注。旅行社须提交该社全额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个人旅游(访问):由本人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籍原件及复印件即可(登记备案人员仍须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签发3个月有效的一次、二次往返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其它事由: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港澳的应提交相应证明。签注分14天、1个月和3个月三类。签注时间即为在港澳停留时间,一次、二次进入有效。

换、被、续办港、澳证件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范围

  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军人办理延期、变更、换发、补发的,需要出具军官证、军官离退体证和部队政法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方机办理。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延期、变更、换发、补发的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证件有效期为5年,不得延期。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的;
  5、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港澳通行证补发
  持斑点人遗失有效证件申请补发的须:
  1、提供遗失地公安派出所的报失证明;
  2、凭报失证明到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3、凭备案证明在《首都公安报》登报声明原证件挂失作废;
  4、凭登报声明、报失证明、申请表和户口籍与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证件。

续办签注
  持就业、就业者家属和学习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签注期满需要续办签注或换发证件的,可向原受理机关或深圳(珠海防出入境签证办理处申请,须提交通行证、就业(学习)签注及进入许可等材料。

证件过期
  持过期港澳通行证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申请证件和签注,交回旧证件。



咨询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北京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点:东场面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乘坐44路、13路、116路、807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若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即到。
出入境管理处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30
出入境海淀办理站点地址:海淀区阜成路67号*空军总医院斜对面);
出入境朝阳办理站点地址:朝阳区京广大厦商务楼二层。
站点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咨询电话(自动24小):84020101
人工咨询电话:8:30-12:00/13:00-17:00
监督电话:840015300、84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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